1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,扩大增值税低口范围:
该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、吉林省、辽宁省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、石油化工业、冶金业、船舶制造业、汽车制造业、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(以下简称纳税人)。前款所成为主,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、石油化工业、冶金业、船舶制造业、汽车制造业、农产品加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%(含50%)以上。
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:
(一)购进(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,下同)固定资产;
(二)用于自制(含改扩建、安装、下同)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;
(三)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,凡出租方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。
(四)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。
2、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
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(房屋、建筑物除外),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,按不高于40%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。
3、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:
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,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,按不高于40%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。但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,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。
4、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:
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,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Government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,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。企业在省级Government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。
注:以上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请参考相应法律法规。
